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河南林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崇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林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林河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林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林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