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6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光瑜、王友松,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晓维,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陈埭镇涛维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晓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