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7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载信果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0栋129号。
经营者:谢承辰,女,汉族,1993年2月12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载信果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