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9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嘉祥诚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黄梅新村。
经营者:胡胜祥。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嘉祥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元”,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