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系XXXX,住XXXX。
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COROLLA”、“”、“CITY”、“CIVIC”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分别为第12类、第27类,包括汽车、汽车修配零件、车辆轮胎、汽车用地垫等商品,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被告人梁XX于2013年3月29日至4月15日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其经营的开平市XX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XX厂)内,生产标注“”和“PASSO”标识汽车地毯50套、标注“”和“COROLLA”标识汽车地毯300套、标注“COROLLA”标识汽车地毯100块、标注“”和“CITY”标识汽车地毯50套、标注“”和“CIVIC”标识汽车地毯35套、标注“”和“CIVIC”标识汽车地毯142块、标注“”和“CITY”标识汽车地毯251块,直至2013年4月15日被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从XX厂内查获上述已生产的汽车地毯全部成品。
经鉴定,被查获的标注“”和“PASSO”、“”和“COROLLA”、“COROLLA”、“”和“CITY”、“”和“CIVIC”标识的汽车地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发日总值人民币32509元。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0日将该案移送开平市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梁XX到案后如实供述假冒本田、丰田注册商标生产汽车地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王某剑的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书及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
被告人梁XX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