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正伟,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鸿达模具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正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洪士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央广成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5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董铁明,董事长。
上诉人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天台鸿达模具有限公司因与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央广成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辖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天台鸿达模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在昆山,将“产品收货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请内容及举证材料显示,本案系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上诉人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人,其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的住所地可视为本案所涉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天台鸿达模具有限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