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4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亮玉,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开发区方园社区陈庄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