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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匡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余知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匡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蔡匡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92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

被告:蔡匡林。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匡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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