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92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
被告:蔡匡林。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匡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