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57号原告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厂长,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孙淑辉,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哈尔滨农垦天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巧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坤,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义与被告哈尔滨农垦天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俊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俊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