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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顺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5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顺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朱顺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

被告:朱顺水。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顺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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