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乌中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四期。
法定代表人:张显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金成,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永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焕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佳磊,北京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埔庄路北片工业区F栋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宇鹏,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永裕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20.24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010.1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10.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