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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杨最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5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

被告杨最红,系上海市奉贤区最红杂货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最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陈书干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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