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8916号 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E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位长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陶红,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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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陶陶美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因平度市陶陶美商店已注销,本院依原告申请变更其名义为其经营者陈陶红。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