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11197号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蓝天商业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X。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瑞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2号A座1502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C。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佳香基西餐厅)与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佳香基西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彭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佳香基西餐厅注册商标情况1、第7429295号“佳香基”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3类商品上,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茶馆、提供营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7月7日至2031年7月6日。
2、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原告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多家分店。
二、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1、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的“佳香基”注册商标的文字设置为被告商业推广网站的关键词;
2、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页推广页面上大量使用原告“佳香基”注册商标。
三、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将被诉侵权行为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所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两者构成相似。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1.原告佳香基西餐厅主张依据“佳香基”注册商标及原告公司的知名度、加盟规模、商标许可使用费、加盟费以及被告网站搜索量、被告经营规模、维权开支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合理维权开支原告主张公证费2403元(公证三项侵权,本案为其中一项)、律师费10000元。
五、原告佳香基西餐厅的诉讼请求:1、被告将涉案域名www.1688e.com涉及以原告专有的“佳香基”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5、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1.5万元;
4、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富翼公司未做答辩。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佳香基西餐厅经授权在有效期限内获得第7429295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富翼公司的侵权行为。
原告在诉讼中明确本案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富翼公司将涉案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构成商标性使用。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被告在涉案商业推广中使用了与原告第7429295号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属于侵犯佳香基西餐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富翼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富翼公司的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应当依法为佳香基西餐厅消除影响,但应以在其经营的中国品牌加盟网上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为宜。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佳香基西餐厅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富翼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富翼公司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以及佳香基西餐厅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佳香基西餐厅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富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品牌加盟网(www.1688e.net)中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犯商标权行为为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