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19号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台市健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店,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
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健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