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74-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流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37-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系列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流吟的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