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39号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通和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媛媛,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陈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
法定代表人:陈华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闸口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潘道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陈氏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