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星村。
法定代表人茅德康。
被告季忠辉。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
委托代理人陈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忠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