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65号原告杨彬,男,汉族,西安交通大学老师。
委托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5号楼3层—4层。
法定代表人俞晓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迪,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高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诉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彬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杨彬预交3730元,其减少部分诉请请求应退还268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本院共计应退还原告杨彬3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