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邵汉山,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兴明,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谢观素,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邵汉山诉被告马兴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邵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生,被告马兴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观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邵汉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汉山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汉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