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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汉山与马兴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号
案件名称邵汉山与马兴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汉山,马兴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邵汉山,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兴明,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谢观素,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邵汉山诉被告马兴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邵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生,被告马兴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观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邵汉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汉山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汉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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