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苏梅,女,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张春茹人民陪审员 马昌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