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陇刑二终字第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忠录,男,辽宁省灯塔市人。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先文,男,湖北省应城市人。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庆新,女,辽宁省灯塔市人。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小林,男,甘肃省武都区人。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张小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张小林的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