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1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百宝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经营者:侯兵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县百宝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