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2537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霞,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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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