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叶青与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淄民三初字第245-1号
案件名称朱叶青与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叶青,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初字第245-1号原告:朱叶青,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常州比戈尔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效东,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元钦,女,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朱叶青诉被告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叶青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叶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叶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朱叶青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