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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张翠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9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张翠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张翠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张翠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张翠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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