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青知民初字第560-4号原告何琦。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系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瀚邦家居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登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宏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登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秀玲,系青岛市城阳区天顺厨房用品业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琦诉被告山东瀚邦家居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宏瀚贸易有限公司、吕秀玲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琦撤回对被告山东瀚邦家居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宏瀚贸易有限公司、吕秀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