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韩妙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俊秀,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振灶,男,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刘永红,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黄振灶、刘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以与刘永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