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6号申请人金马涂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弗·丹尼尔·克努特森(CHRISTOPHERDANIELKNUTSON)。
委托代理人脱颖,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海涛,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吉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绿晔。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马涂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本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吉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马涂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1、被申请人上海吉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嫌侵害申请人“压缩空气节流装置和粉末喷镀涂层装置”(专利号:ZLXXXXXXXXXXXX.2)发明专利权的型号为JibenFlex2C的手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FlexA1的喷枪控制器、型号为JibenStarCG01的喷枪控制器以及型号为JibenFlex2L的手动喷涂设备各2件;
2、被申请人上海吉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8月10日销售型号为JibenFlex2C手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Flex2L手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FlexA1自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StarCG01喷枪控制器、型号为JibenFlex2B手动喷涂设备及型号为JibenFlex2F手动喷涂设备的财务账册。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吉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涉嫌侵害申请人“压缩空气节流装置和粉末喷镀涂层装置”(专利号:ZLXXXXXXXXXXXX.2)发明专利权的型号为JibenFlex2C的手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FlexA1的喷枪控制器、型号为JibenStarCG01的喷枪控制器以及型号为JibenFlex2L的手动喷涂设备各2件。
二、对被申请人上海吉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8月10日生产、销售的型号为JibenFlex2C手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Flex2L手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FlexA1自动喷涂设备、型号为JibenStarCG01喷枪控制器、型号为JibenFlex2B手动喷涂设备及型号为JibenFlex2F手动喷涂设备的财务账册采取保全证据措施。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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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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