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霞,系即墨市段泊岚镇昀海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军霞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军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