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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刑执字第2299号
案件名称黄晓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晓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299号罪犯黄晓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3日入监。

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4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任务。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达标累计9.2分。

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黄晓强刑期执行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黄晓强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强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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