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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顺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51、1652、1653号
案件名称佳顺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佳顺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51、1652、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志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营国,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顺通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MEZGERKAY。

上诉人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顺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36、237、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佳顺通有限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三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深圳市,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亦在深圳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施行的《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三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适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全面。

从法院管辖、审理的便民原则出发,本三案也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三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作为被告的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由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众立信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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