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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莫秋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96-198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莫秋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莫秋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96-19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吴捷,广东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秋明,系东莞市常平百乐百货商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秋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每案另退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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