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永刑初字第11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伟镇。
2001年7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雪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姚伟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以来,应晓明(已判决)多次从广东省、江苏省等地采购低价散装洗衣粉,假冒奥妙等商标包装成洗衣粉成品后批发给被告人姚伟镇销售。
期间,被告人姚伟镇为降低成本,教唆并帮助应晓明联系了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王经理(另案处理)采购假冒奥妙、雕牌、汰渍等商标的洗衣粉包装袋,应晓明通过上述渠道购得假冒奥妙等商标包装袋后,在永康市花街镇龙盘岭村、双溪村出租房生产、包装奥妙等商标成品洗衣粉(袋装)。
该洗衣粉大部分由姚伟镇销售给杭州市各中小型超市。
经查,至案发止,被告人姚伟镇共同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奥妙等商标洗衣粉1.3万袋(件),非法经营数额8万余元。
另查实,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姚伟镇通过互联网进购假冒舒肤佳商标香皂、假冒六神商标花露水予以销售,销售金额2万余元。
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姚伟镇在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托运站提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假冒舒肤佳商标的香皂145箱。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伟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伟镇的供述、同案人应晓明的供述、证人高某、胡某、刘某的证言、赃物及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伟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单位许可,结伙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伟镇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伟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伟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有关商标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伟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