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宜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钦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希峰。
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希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