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59-1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太古城店。
负责人:西村昌巳。
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
负责人:高坂武史。
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店。
负责人:高坂武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53-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系列案中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太古城店、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店系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系本系列案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其营业地址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