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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515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泺安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1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泺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高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泺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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