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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勇、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80号
案件名称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勇、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刘勇,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80号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沣惠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郑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回族,西安市都皇城庙东3号“刘勇刀剑”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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