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640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明眸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东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TODCLOW。
法定代表人:李文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明眸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