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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敏与龚松林、任恭良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何少敏与龚松林、任恭良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少敏,龚松林,任恭良,徐小民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何少敏。

委托代理人:王如。

被告:龚松林。

被告:任恭良。

被告:徐小民。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倩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敏与被告龚松林、任恭良、徐小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少敏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少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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