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20号原告杨永孚,男,1951年12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阳市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赵家堡子2-54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德(系原告之子),男,农民。
被告宋锡刚,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阎店乡杨店村葛家屯9-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孚与被告宋锡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永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