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玲玲,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宋勇,农民。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