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
被告:彭桂兰。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