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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文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民知初字第22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文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宋文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2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文静,系蓬莱市新港街道渤海超市业主。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文静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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