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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05民初549号
案件名称起诉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549号 起诉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龙燕,女,该公司员工。

起诉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行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林少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被告林少娜、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3.被告林少娜、寻梦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电商公司,也是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证号26487637,核定类别为25类,包括服装等。

2012年原告在天猫开设“妖精的口袋旗舰店”女装店铺。

2020年7月,原告在天猫“妖精的口袋旗舰店”销售一款名为“【新款】妖精的口袋港风加绒连帽卫衣女2020秋季网红ins圆领上衣”的服装,使用我公司长期签约模特,从多角度多画面进行服装拍摄并在商品销售详情页宣传,该服装每件售价为119.8元。

被告林少娜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琪梦家依”的店铺,其销售一款名为“棉加绒卫衣女加厚百搭学生潮ins秋冬季外套上衣韩版长袖无帽”的服装时,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享有的商标作为宣传使用,吸引顾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并擅自使用与原告销售的服装相同的宣传页面,其详情页面装潢、销售页面图片、销售页面文案等与原告基本一致,被告的上述行为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被告提供的商品和形象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无视他人知识产权,随意抄袭他人宣传页面装潢,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网民的关注,获得广告宣传和商品销售量,被告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造成原告重大损失。

“琪梦家依”店铺的存在和运行依赖于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被告寻梦公司对于其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2020年12月10日,原告进行维权通知后,拼多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认定原告投诉失败,被告林少娜销售的服装仍然在平台继续销售,造成损失和侵权影响扩大。

因此被告寻梦公司的行为无疑扩大了侵权范围,且拼多多平台和商铺商家是共同利益主体,应该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诉请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此类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及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而上述地址均不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院对于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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