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1592号罪犯赵桵棋,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生卫科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桵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6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桵棋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累计积分130.7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137.8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桵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主观恶性深,对其应在减刑上限幅度内少减一个月。
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桵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260万元(已执行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