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群,系苏州工业园区三嫂子火锅胜浦加盟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付建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付建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建群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付建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3.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