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1号原告:周萍,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标,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刘某1,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周萍诉被告刘桂标、刘某1、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LED路灯”、专利号为ZL2×××××××××××××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