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温兴朝。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蓝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方艳霓。
原告温兴朝与被告金华蓝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兴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兴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兴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