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黄常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7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黄常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黄常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常牧。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仿冒原告“ABC”注册商标的卫生巾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500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一、商标权的注册号:1295248号;

注册人:佛山市南海区某灶某农中兴皮件厂;

类别:第5类;

标识具体内容:;

续展注册有效期:200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核定商品范围:卫生巾、卫生垫、卫生短内裤等。

二、商标权许可使用情况:2010年3月30日,经国家商标局审核备案,佛山市南海区某灶某农中兴皮件厂许可原告使用第1295248号“”商标,使用性质为独占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

三、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2012年12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某灶某农中兴皮件厂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的“ABC”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4年1月2日,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华某路69号旁的“某家便利店”购买了卫生巾一包,并当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五、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公证购买的卫生巾外包装正面及侧面均标有“”标识。

六、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卫生巾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七、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商标的近似。

八、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九、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请求在法定标准内赔偿。

十、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

判决结果原告经第129524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佛山市南海区某灶某农中兴皮件厂许可取得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在该商标有效期限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原告作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卫生巾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均使用横排、斜体字形的英文字母,字母均用虚点组成的左侧阴影显示出立体效果,文字字形相似,且“”标识突出使用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上方等位置,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两者构成商标的近似,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常牧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952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常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由被告黄常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